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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某诉徐州某公司“工伤赔偿”劳动争议案
来源:黄运媚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6-26
浏览量:599

高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经认定为工伤,与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,诉至仲裁委,要求赔偿损失358635.04元;具体:

1.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;

2.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095元;

3.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5010.04元;

4.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0000元;

5.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;

.护理费1820元;

7.交通费500元;

8.鉴定费510元;

9.医疗费30000元。

黄运媚律师作为高某的代理人,接受委托后及时办理,并争取在起诉前公司已经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

案件结果:

仲裁委裁决:

1.公司一次性支付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095元、护理费1282.8元;

2.公司协助高某到社保部门领取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、鉴定费5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5010.04元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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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黄运媚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3*********7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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